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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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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近时,他开始考虑以后做什么。他不想每天打卡上下班,他想要的是一份事业。他也曾考虑过读商学院,但最后还是选择了法学院,因为他认为这更有趣。尽管当时正在普及民权运动,他并不激进;但他仍然对人权问题非常关心,并特别反对不平等待遇。他记得格罗斯伊尔海军基地的士兵们仅仅因为他住在那里,也认识他们,有时就给他一些特殊待遇,他们允许他完成工作后去游泳,或在敲完熄灯铃后再回去。"这很有意思,但同时也削弱了我的权威感。我意识到人们本来应该按某种方式做事,但有些人也可以其他方式去做。当时,我就意识到这种优待的背后是歧视。"同时,斯普伦格尔年轻时和那些富有而有特权的同学的接触也使他慢慢产生一种对经济安全的渴望。只有在很多年之后,他才找到将这两个极端结合起来的方式。

他申请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并被录取了,这是全国最好的法学院之一。毕业后,他应聘到"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以后的七年,他一直在为保险公司做辩护工作,为此,他平均每周从明尼苏达州去中西部一次。案件类型无所不包,从摔伤到汽车事故再到产品责任。对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段经历非常宝贵--许多诉讼律师一年才代理一两个案子。他的出庭技巧、法庭上的直觉、如何应对法官、判断陪审团倾向于什么等,在这段时间里都锻炼得炉火纯青。但一旦他成为经验丰富的出庭律师,他就开始厌倦了。

他职业生涯中的催化剂是一个名叫威尔·多尔的妇女,她母亲曾是一个奴隶,她起诉威斯康星州,要求得到一个远房亲戚留给她的一小笔遗产。斯普伦格尔被要求接手这个案件。"她是一个非常古怪的证人,"斯普伦格尔回忆说,"她举起一只手,说'赞美主',她谈论在一条小河里受洗,在一间地板很脏的屋子里长大的事情。法官也写了一个很有趣的意见,说威斯康星州对奶牛的记录比对人的记录还要周全。"这就是斯普伦格尔。

经济的原因使斯普伦格尔继续为"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他再也找不到代理威尔·多尔一案时的满足感--威尔·多尔,是一个真正dú • lì的人,而不是哪个公司的层层代理人。同时,他知道像威尔·多尔这样的人通常都是原告,而代理原告要比代理作为被告的公司在经济上冒更大的风险。就稳定而言,公司是最好的客户:不管是否胜诉,他们都按小时付费。

但原告请你代理他们时,其付费却是基于一种非常偶然的情况:只有胜诉才能得到佣金,因此,你只能拿到应得报酬的一部分。这首先就产生了选择客户的问题。想做原告的人有很多,但既值得信任又有合法要求的好客户却很难找。即使你找到了一个好客户,他的理由也必须强有力;但被告,特别是公司或参加保险的被告,比原告更有能力处理诉讼过程中必须先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有经验的辩护律师背后通常都有一个强大的律所作为支撑,能把诉讼费用抬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原告的律师通常只能先骂"大爷",然后接受陪审团做出的虽足以支付其费用但却离原告本来的要求相差甚远的判决。

放弃保险辩护律师的工作将会使他的经济状况下滑,因此,斯普伦格尔不想采取什么激进的举动。但他确实开始关注其他像威尔·多尔案一样能让他感兴趣的案子。

1973年的一天,当地的全国妇女组织找到他,问他是否愿意为在三菱公司,明尼苏达州一个相当大的公司,工作的一群妇女做代理人。这些妇女诉称,她们在工作中因为性别而在招聘条件、雇佣、培训、工作分配、工资和解雇等方面处处受歧视。虽然从来都没有代理过权利案件,斯普伦格尔还是接下了这个案件。后来,斯普伦格尔推断,这个案件之所以能找到他,是因为他为当地酒水零售协会做代理,进行反托拉斯集团诉讼时引起了一些公众的注意。"这个案件的事实很奇特。在招聘过程中,申请者都被以颜色标记:男人是蓝色,女人是粉色。"他对案件探讨的越深就越意识到三菱公司除性别歧视外,还存在其他问题,后来,他修改了诉状,将案件的范围扩展,使得对黑人雇员的性别歧视也包括在内。

三菱公司案是根据1964年人权法案第七条判决的第一例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也是联邦第八巡回法院根据第七条审判的第一起集团诉讼案件。最后,当该案于1977年判决时,斯普伦格尔得到大约八十万美元的佣金。

其实在代理三菱公司案件之前,这位三十五岁的律师也已经在就业歧视领域有了一些名气。"这并不难,在七十年代的明尼苏达州,还没有太多的律师会对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实行风险代理。"1975年,他接到明尼苏达州大学化学院一位临时教授助理,夏马伦·雷詹德女士打来的电话。雷詹德申请一个能被长期聘用的职位,但是被忽略了,她相信其原因是她是一名女性。她还认为学校通常都不把这些职位给符合条件的女雇员。斯普伦格尔接下来这个案件,并把它作为一个代表学院所有女雇员的集团诉讼案件向法庭提起。

1977年,在雷詹德诉明尼苏达大学一案的判决尚未做出时,斯普伦格尔就决定离开"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而自己开办新所。他和所里其他两位律师在同一栋大楼上租了房间,成立"斯普伦格尔、奥尔森&舒特"律师事务所。尽管他们也以风险代理的形式接手一些人权案件,但主要收入来源却是客户按小时付给他们的报酬。

第二年,在雷詹德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明尼苏达大学破天荒地同意支付给原告十万美金。此外,明尼苏达大学为解决女雇员受歧视问题,专门制定了一个行动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明尼苏达大学的行动计划很快成为全国其他大学的典范;在法律界,雷詹德案件也成为高校就业歧视案件中的一个里程碑。

但斯普伦格尔至今也没有拿到这个案件的代理费。许多联邦法案都规定法院可以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律师支付代理费,而第七条就是其中一条。在协议书中,明尼苏达大学曾同意支付"合理数额的律师费",但却没有写出具体数额。后来,该案由迈尔斯·洛德大法官负责。1982年,迈尔斯大法官最后做出判决:付给"斯普伦格尔、奥尔森&舒特"律师事务所一百四十万美元律师费,给"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五十万美元作为斯普伦格尔仍在该所效力时的报酬。该判决创下了对高校提起的就业歧视案中律师费用的最高记录。这个数额是通常支付的律师费的三倍,他解释说如此高的费用对避免歧视以及鼓励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是必需的。

明尼苏达大学认为律师费过高,并立誓上诉。几个月后,斯普伦格尔与该大学达成协议:斯普伦格尔同意大学立即支付一百一十七万五千美元,而不再要求可能日益增加的数额。同样,"约翰逊&桑兹"将按照同样的比例得到三十万美元。

此后,总是有人打电话请斯普伦格尔代理就业歧视案件,或与第七条有关的案件。"我开始想,"斯普伦格尔后来说,"单凭代理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件我就可以维持生计。"这是很冒险的,因为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风险代理,并且通常好几年才能结案。但斯普伦格尔逐渐认识到只有冒险才能生存。

大多数律师都乐于知道他们到底能做到什么程度。如果不按小时收费,他们就不能做得更好,但也不会更差。但斯普伦格尔一想到按小时收费,就非常沮丧。这让他想起曾主宰他父亲生活的打卡上班,而这样的生活会让他发疯。实际上,每当他能预见到不久的将来,他就会非常厌倦。

第二部分长路漫漫第七章起诉公司性骚扰(3)

现在,斯普伦格尔有能力选择年轻时就非常向往的生活方式了。他和妻子朱迪思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在明尼阿波利斯有一栋很舒适的房子,在弗罗里达的卡普蒂那岛上还有一套别墅,此外,还拥有一艘命名为"集团诉讼"的长五十六英尺的帆船。1980年,"斯普伦格尔、奥尔森&舒特"律师事务所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需要寻找新的办公地点。斯普伦格尔非常不喜欢高层建筑,"我不喜欢等电梯,"他解释说。他到处寻找合适的地方,当看到里奇伍德大街上那栋房子时,他知道这就是他想要的。

斯普伦格尔代理的下一个大案子是对伯灵顿北方铁路公司和十三家铁路工人联盟提起的种族歧视集团诉讼。

两位首席原告威廉·麦克布赖德和威廉·巴特勒以前都是铁路工人,他们诉称由于种族原因,公司强迫他们辞职。最后,有几千名雇员参加到这次集团诉讼中。

伯灵顿北方铁路公司的代理人是"斯特普特&约翰逊"律师事务所,该所在华盛顿很有地位,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主要合伙人是汤姆·鲍尔斯,此人曾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主席。双方达成了一个极具进步意义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伯灵顿北方铁路公司和其他共同被告为这些以前的雇员偿付一千万美金,并要求公司在以后的六年里雇佣五千名黑人,这将使它花费大约四千万美金。就像雷詹德案件一样,伯灵顿北方铁路公司的协议也成为就业歧视案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并巩固了斯普伦格尔作为最优秀的第七条的支持者的声誉。

但这一案件也使斯普伦格尔意识到尽管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件赢利丰厚,但若律所把太多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则太过冒险。尽管根据协议,除去弥补现金支出外,他们最终获得了一百八十万的律师费。在五个月中,律所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这个案子上,他们还投资二百万美金用于现金支出,包括专家鉴定和统计调查等,这还不包括他们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他们必须用自己的银行存款才能维持律所的运转。

此案结案不久,"斯普伦格尔、奥尔森&舒特"律师事务所就关门了。一段时间里只处理一个案件对律所产生的巨大压力、巨大开支和债务的威胁,使斯普伦格尔的两个合伙人都想撒手不干而改做其他事情。但斯普伦格尔决心找到一条能实施他的想法的路子。这时,他意识到他需要一大笔"战争基金"。他还记得迈尔斯法官说过的话:集团诉讼"不是为了弱者,也不是为了穷人。"

斯普伦格尔建立一个战争基金的计划多少有点违反直觉,他的逻辑就好像刹车时踩油门,或迎着从海边打回来的浪游泳一样:如果不能处理一个大集团诉讼案件,只要他有精力,他会同时处理十个、十二个类似案件。这样,这些案子就能相互支持。

伯灵顿北方铁路公司案还从另外一个方面改变了他的生活。1983年春天,斯普伦格尔和斯特普特的律师们有一次见面会,那时,斯普伦格尔和妻子朱迪斯的婚姻就要破裂,一位非常优雅的金发女士,汤姆·鲍尔斯及斯特普特的合伙人--简·兰引起了他注意,她也注意到了斯普伦格尔。"我猜她看见我第一眼时就爱上了我,"很多年后,他笑着说。

当案子马上就要进入审判阶段时,兰成为斯特普特律所中与斯普伦格尔就协议进行谈判的主要负责人。最后关头来临了,"我们的开庭时间是星期一早晨十点。那天上午,我们都同意协商……兰住在市区的一家宾馆里,我们在电话里交谈了很多,早晨我们一起到法官那里,告诉他我们已经同意和解、并列出来和解的主要内容。"但即使是在那时,仍有很多工作要去做。"我们必须在七十五页长的禁令里简要写明和解的主要内容。"这使他们在"芝加哥、明尼阿波利斯和华盛顿"会面,保罗后来承认他们的会面次数远远超过必需的会面次数。

表面上看,斯普伦格尔和兰是很奇怪的组合:兰是一位富有的纽约商人、慈善家--"我有一个梦想"基金会的创始人尤金·兰的女儿,她迷人而经验丰富。她在纽约长大,热爱艺术、聪慧,支持那些受压迫者。她在斯沃斯莫尔念了大学,并于1967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之后,她决定去法学院念书,并被宾夕法尼亚大学录取,成为班上八个女同学之一。

兰在法学院读三年级时就在"斯特普特&约翰逊"律师事务所打工,1970年毕业后就正式加入该所。1977年,她成为该所第一位女合伙人,同时被邀请做卡特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法律顾问。1981年,她重返斯特普特律师事务所。1968年,当她还在法学院念书时,便与汤姆·麦格鲁结婚,他是"阿诺德&波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育有两个孩子。1984年,他们的婚姻破裂,但他们仍是好朋友,居住的地方仅隔一个街区。1986年,兰认为生活应该有所变化,就离开了这个有一百八十五位律师的事务所,创办了只有五位律师的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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