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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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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伊斯和帕特尽量压抑住心中的激动,向斯普伦格尔道了谢,并说将很快再过来。但她们一走出那栋楼来到街上,就忍不住兴奋地大叫起来,她们又蹦又跳、彼此拥抱。在回去的路上,她们在欣克利停下来吃了点东西,然后开始翻阅斯普伦格尔给她们的材料,包括《明星论坛》上的那篇文章。当她们读到"保罗·斯普伦格尔在律师生涯中创造了不同寻常的成绩,他是全国代理大型工作歧视案件的最优秀的律师之一……",开始担心斯普伦格尔会在她们还没回到埃弗莱斯矿时,就改变主意。"他肯定会认为我很可笑!我们是来自小城市的女人,"洛伊斯说。但斯普伦格尔并没改变主意。洛伊斯和帕特一回到家,就签了斯普伦格尔给她们的协议,并立即寄出去。

斯普伦格尔把洛伊斯的案子交给琼·博勒,刚刚从律师事务总所人权部加入到这个所的年轻律师,个子很高、说话轻柔。博勒接过案子后,第一件事就是于1988年3月通知总律师事务所,"斯普伦格尔&助手"正在做洛伊斯等妇女的代理人。案件移交到"斯普伦格尔&助手"对矿厂及其律师而言不是什么好消息,他们清楚这个所享有的声誉,他们宁愿让案子停留于行政程序中,这样,律师事务总所繁重的工作量和埃里克森拖延的技巧将能把案子拖延下去。埃里克森马上对原告放弃行政诉讼提出抗议,理由是这样做对他的客户不公平。他的抗议根本就没有根据,因为任何一个州的成文法都明确规定,在听证举行会之前,行政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行政程序,启动民事程序。

尽管埃里克森已经知道洛伊斯有了新的辩护律师,他还是把一些文件和档案直接送到洛伊斯等人那里。几个月后,博勒打电话阻止他,"如果你知道对方有律师,却仍然直接和她们接触,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她后来说。但这个电话却没起什么作用。"他傲慢、清高,说如果洛伊斯为这点小事而烦恼,那么她们的诉讼基础非常薄弱,她的反应也太过敏感了,"博勒第一次和埃里克森接触后就这样评价他,这为他们以后的接触确定了不愉快的基调。"但最后他还是停下来了,"博勒说。

斯普伦格尔和博勒打算同时根据联邦法律和明尼苏达州法律提起诉讼。尽管作为先例的梅里特案和其他性骚扰案的判决依据都是人权法案的第七条,但该条规定的金钱赔偿范围只包括损失的工资、诉讼中事先支付的现金和禁令救济,而不包括痛苦和伤害,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这意味着洛伊斯和帕特的赔偿请求--也就是她们以此给矿厂施加的压力--根据联邦法律将不能成立,因为她们没有因遭受性骚扰而失去工作。明尼苏达州的法律对赔偿没有上述限制,但州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低于联邦法的效力。此外,斯普伦格尔还认为联邦法院比地方法院更加中立。当他在"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工作时,曾代理过铁矿山的几个案子,因此知道外来的律师,特别是来自大城市的律师代理客户起诉该地区最大的雇主时,根本就不能指望当地人以开放的姿态接纳他们。幸运的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诉讼请求相似,那么原告可以同时向联邦法院提起州诉讼和联邦诉讼,因此,他们不需要在依据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之间做出选择。

同时提起多个诉讼并增加赔偿金额,将给公司带来更大压力使他们认真对待案件。用战略的眼光来看,集团诉讼比个人诉讼更能引起被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斯普伦格尔的经验是,低层管理人员较倾向于从个人角度看待雇佣案件--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为自己及下属辩护,这种态度通常导致非理性的决定,如果一开始双方比较容易就达成妥协,他们就非常希望法官尽快判决。而高级管理人员却愿意采用一种更加被动的方式,他们基本上是纯粹从经济角度来看待案件。案件一旦到总经理那里,就更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第二部分长路漫漫第七章起诉公司性骚扰(5)

当然,更大标的的诉讼也意味着律师可能拿到更高的报酬。事实上,除非它是一个由联邦法院审理的集团诉讼,否则,斯普伦格尔根本无法代理一个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案件。集团诉讼不仅能激发律师的兴趣,还能给那些自己请不起律师的人一个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洛伊斯和帕特去见斯普伦格尔时,联邦法院中还没有审理过性骚扰的集团诉讼案件。类似的骚扰案件,就其性质而言,通常只能由个人提起。只有极个别的自大狂同时要求与几个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允诺给她们相同的回报。

但正如凯瑟琳·麦金农在她1979年的论文里论证的那样,理论上,一种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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