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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现代民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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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在那个海外之国,就将这种形成契约的方式称之为——‘表见代理’。他的成立条件有三,第一,双方有多年的交易习惯。第二,是出现了吕齐这类让契约一方熟悉的人。第三,吕齐这类人无论是恶意或是善意,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却必须是善意的,比如范家。”

“法之先天禀赋需合乎情、发乎理,范家与吕家多年交易,都是以吕奇为代表,因此范家之立约是善意的,且已完成白子所说的‘契约义务’,因此范家就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一方?既然如此,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契约有效,又何来‘效力待定’之说?”

老赢连等人已经被白栋抛出的一个个现代法律概念弄得头晕目眩,卫鞅却是越听越清醒明白,毕竟是浸淫法学半生的人物,他与现代法律人所差的就是眼界和两千年时代发展的阅历而已。而且白栋提出的‘表见代理’本来就是基于‘保护善意人’的法律原则产生,总归绕不出‘情’与‘理’二字,对古代人冲击不大,也让卫鞅更容易接受。

“权利包括占有、也包括放弃,在这场交易中,范家基于‘表见代理’而使合约效力待定,但是待定的结果如何,就要看范家如何选择了。也就是说,范家可以要求吕家为合约承担责任,也可随时放弃这份合约,而吕家......”

“鞅以为吕家可以在承担合约义务后,继续寻找吕齐,追索被他贪墨的货款。”

“不错,卫子真名士也!其实吕家的这个权利在海外之国也有个名称,叫做‘追偿权’,不过必须是吕家首先承担了合约义务之后才能拥有......”

白栋哈哈大笑,连现代民法中的追偿权都被卫鞅悟出了,这场论辩还需要继续下去麽?

“白子深意,我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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