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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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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走了是对的,如果你们两个的话,有些事儿不太好操作!”

到现在,文东总算知道为啥阿宾让自己先走了。

客观准确说的话,是阿宾先动的手,但是对方拿不出证据,对方两个人在厕所,文东跟阿宾也是两个人,厕所里没有监控,作为当事人,中间发生的事情口径怎么说都仅供参考。

厕所没有监控,但是大厅走廊有,可以看到沈铮他们后来加入战斗涌进厕所去。

阿宾的思路非常清晰,只要文东不被抓现行,完全可以咬死了没有动手,反倒是反应慢一拍的沈铮他们,并没有留意文东的离去,等到警察出警,阿宾再打电话找人支上门子,这件事的定性基本上就坐实了。留给对方的唯一出路,要不然就是赔钱和解,要不然就托关系找人争取保外或者判缓。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要问了,为啥先动手打了人,还有底气告别人寻衅滋事。这就是懂法跟不懂法的区别。

如果只有两人因为口角打架,互相动了手,那只要没有构成轻伤,一般都是按照互殴来处理。

何为互殴,就是动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过错方稍微重一点,有理的一方稍微轻一点,互赔医药费。双方如果不和解,还会被酌情判罚七到十五天的治安拘留。

而如果在公共场合两个人因为口角产生争执,后来对方又喊来了人进而动手激发矛盾,这种情况下如果导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的,就基本构成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主体。

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寻衅滋事的判罚并没有那么明确,很多时候尺度是在公检法机关手中把握着的,比如阿宾这次的事情,如果上面有人打了招呼往上靠,去公安医院验伤的时候再动点手脚验个轻伤出来,基本上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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