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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七章 言论自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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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闻出版的内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不得未经允许,私自登载,出版发行,修改、引用他人的作品,不得拖欠作者的润笔费用。

六、新闻出版如有违返上述几条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判刑、关闭取缔、罚款、勒令公开道歉等处罚。

列完这几条规范之后,商毅也觉得比较满,认为在目前阶段,也够用了,等新朝建立之后,再根据[宪法]的准则,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规]。另外商毅也想到,一部[宪法]沒有十年八年的功夫,是不可能制定出来质,是不是应该先搞一个[临时约法]或[权力法案]之类的东西,先用起来。这两套文件电脑里都有,趁着现在还能用,趁早都抄下来,以备不测。不过现在还是先把[新闻出版制度管理规范]弄好。

随后商毅先将拟定好的这几条规范拿给叶瑶瑱看,让她给点意见。

叶瑶瑱当然也知道允许民间办报纸的事情,因此在看完之后,笑了一笑,道:“这六条规范列得到是不错,而且把各种情况也都包括进去了,到是可以对报纸、出版进行有效管理,单从文字面上来看,毎一条也都说得过去,但俱体的执行操起来,恐怕就不容易了,比如说在第二条里‘不得发表煽动言论,散布谣言、宣扬暴力’这些都以什么算标准呢?”

商毅点了点头,叶瑶瑱果然是一语中的,执行的标准,确实是一个极大的问题,虽然说自己拟定的只是规范,但甴于第六条里有处罚的决定,实际己经俱有法律的效果,不过又沒司法解释说明,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如在清朝统制的时期,一句“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就可以被理解成诽谤、讥讽朝廷。那还能怎么办,只能自认倒晦,躺着也中枪。

当然将规范细化,甚致是作出司法解释,只用花一点时间,都是可以完成的,但规范订得再详细,解释得再清楚也没有用,在执行的时候,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只能说中国的文字里包含的内容实在太丰富了。因此许多正常的言论,都可以套用成违规,弄不好不但不能保障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还会引发成wén • zì • yù。商毅想了想,一时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自己的判断当然是可以做为标准,但总不能什么书都先拿来给自己看,等自己点头说“可以”然后才能出版发行吧。

这时叶瑶瑱又笑道:“其实办法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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