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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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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案情,当时的文破军正欲施暴李青凝,情况危急。而正在此时,张三以强弓将正在施暴的文破军射杀。

若是张三见义勇为,这便是大义shā • rén,不但无须惩处,官府反而应当褒奖其勇、义。

若是张三以为是野兽,无意之间,将文破军射杀,那便可参考前唐《永徽律》中的过失。

《永徽律》对此种行径有着分确的分类,原文记载,“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

翻译一下便是,因为没有看清或听清,思考不够周虑,一起举起重物但是力气不足,爬向高处之时不小心跌下,射杀飞禽走兽之时,凡此类情况造成他人死亡或受伤的,都属于过失范畴。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因为过失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该从轻处罚,还可以以银抵罪。

当抵的只是刑罚,犯人的罪名和罪行依旧会被记录在案。

但是,张三现在的情况,不适用这两种常见的情形。

从张三的主观想法来说,张三具有射杀文破军的shā • rén故意,从客观上,张三也实施了射杀文破军的行为。

但是结果却出人意料,虽然射杀了文破军,但是救下了李青凝。

一个坏的故意和行为,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

这就是本案最麻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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