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章现场办公(下)
而我们的监管机构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缺少经验,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识别和干预扭曲市场竞争的各类型垄断行为,所以往往会对企业平台持宽松的监管态度,这也导致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企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和规范,而这种操作的结果就是我们国家所大力提倡的万众创新并不能发挥他应有的积极的效果。
尤其是在眼前的这种形势下,互联网应用平台已经各自发展了庞大的生态系统,并且通过他们在各自领域所处的垄断地位,不断的实行强制选手段以及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的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卑鄙的手段,这些行为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威胁。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做的是强化反垄断监管,消除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威胁,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但是问题也是突出的,尤其是监管不适用的问题是尤为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的根本就不是你刚才所说的一刀切,我也不可能支持一刀切的监管模式。
我们必须要防止宽松监管,但同时也要防止一管就死的情况出现,绝对不能过度干预市场,形成静监管的局面。”
黄少龙冷笑着说道“柳市长,照你这么说,里外全都是你,怎么说你都对呗,但问题是,这两者之间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你不强监管,又怎么能做到反垄断呢?
柳浩天笑了“黄市长,看来你并不了解我国的反垄断法。
首先我要明确的告诉你,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而经营者特定的行为的违法认定是需要对该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具有违法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但是我们必须也要避免不监管和弱监管的心态,绝对不能在实践中因过度包容而出现对互联网市场监管缺位的情况,更不能出现借包容之名,行逃避之时的监管惰性。
我们现在实施有效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个别平台企业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资本借由平台垄断及其跨界传导实现无序扩张,避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威胁,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同时我们也要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